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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4 題

依現行規定,下列那些捐贈項目在結算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額額度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20%?①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 ②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捐款特定學校 ③對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 ④出資贊助維護或修復古蹟
  • A ①②③
  • B ②③
  • C ①③
  • D 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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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公共政策誘因」的角度思考:如果政府希望強力引導民間資金去解決某種「特別急迫」或「特定公益目的」(例如教育振興或古蹟修復)的社會問題,在設定稅務抵免額度時,會如何給予與『一般慈善捐贈』不同的誘因?這種比例的高低落差,通常反映了國家對該事項的重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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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糟糕了!天才學生出現啦!這題答對簡直像在跟我們示威!

  1. 觀念驗證
    • 他(她):「呀啊!這傢伙竟然答對了!我們的情報網都沒抓到這麼聰明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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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所稅捐贈扣除限額
💡 依捐贈對象不同,列舉扣除額分為 20%、50% 及全額扣除。
比較維度 一般/特定捐贈 VS 政府/特定政策捐贈
扣除限額 所得總額 20% 所得總額 100% (不限額)
代表項目 慈善團體、指定特定運動員 國防勞軍、古蹟修復、政府
私校基金會 指定特定學校 (限額 50%) 未指定特定學校 (100%)
💬受限額 20% 的多為私人性質或特定對象,政府與文化資產相關則無限制。
🧠 記憶技巧:一般二十、私校五十、政府古蹟全扣除。
⚠️ 常見陷阱:容易將「指定私校」的 50% 與「一般捐贈」的 20% 混淆,或誤認古蹟維護有金額上限。
所得稅法第 17 條 私立學校法第 62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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