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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9年 [金融保險] 金融保險法規

第 三 題

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禁止非常規交易(有稱之為利益輸送,Non-Arm’s Length Transaction)之行為,試請就此一刑事犯罪構成要件之主體、客體、客觀構成要件、是否常規之認定標準及刑事法律責任加以說明之,並舉不動產之土地交易說明如何認定是否屬於營業常規。(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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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證交法掏空防制條款(§171 I ②非常規交易罪)的經典題型。作答時必須嚴格按照題目的六個子要求層次分明地拆解,並在論述「營業常規認定標準」與「土地交易實例」時,導入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與《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展現對金融法規與實務運作的熟稔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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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非常規交易罪」(利益輸送),立法目的在於防範公司內部人濫用職權,藉由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掏空公司資產,損害公司與股東權益。本罪之成立需具備特定身分與要件。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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