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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9年 [司律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一 題

📖 題組:
甲有 A 地,自行出資在 A 地上興建 B 屋,B 屋為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違章建物。其後,甲先將 A 地出賣並移轉所有權於乙,再將 B 屋出賣並交付於丙。丙受讓 B 屋後,實際未使用,任令 B 屋閒置。丁見有機可趁,擅自占用 B 屋營業,但業績不佳,虧損連連。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乙請求丙拆除 B 屋、返還 A 地,並支付一筆 B 屋占用 A 地期間內相當於租金的金額,有無理由?(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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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不要慌,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房屋與土地所有權分離」的物權與債權綜合題。請跟著老師的思路來拆解: 首先,我們要辨識爭點。題目問「乙請求丙拆屋還地」以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金額」有無理由。你的腦中要立刻浮現兩組請求權基礎: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拆屋還地),以及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或民法第425條之1第2項、租賃關係(給付金錢)。民法第767條第1項以相對人無權占有或妨害所有權為核心,民法第425條之1第2項則處理推定租賃下租金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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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違章建物受讓人,是否得主張民法第425條之1之推定租賃關係而為有權占有,以及土地所有人應依何種法律關係請求給付占用期間之金錢。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丙請求丁返還 B 屋,並支付一筆占用 B 屋期間內相當於租金的金額,有無理由?(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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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拿到這題 25 分的小題,請先深呼吸,不要急著狂寫法條。這題的案情很單純,但題目裡的每一個形容詞(違章建物、實際未使用、虧損連連)都是拿分的「踩分點」。 一、爭點辨識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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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受讓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違章建築買受人,面對第三人無權占有時,得否請求返還房屋,以及得否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或侵權損害賠償。 二、法規範

小題 (三)

設鄰居戊在自宅烹煮不慎,釀成火災,火勢延燒波及 B 屋,丙請求戊賠償 B 屋燒燬的損失,有無理由?(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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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看到這道題目,首先要先穩住陣腳。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違章建築結合侵權行為的考題。我們來拆解一下思考步驟: 一、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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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丙對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違章建物B屋取得之事實上處分權,是否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之權利,而得向過失燒燬B屋之戊請求損害賠償?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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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事實上處分權」及「習慣物權」之區別,請為我詳細解說,並檢附實際案例
📝 違章建築與推定租賃
💡 違章建築受讓人憑「事實上處分權」亦可主張推定租賃為有權占有。
  • 依民法第758條,違章建築讓與僅生事實上處分權移轉,不生所有權變動。
  • 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之所有權讓與,實務擴張解釋包含事實上處分權讓與。
  • 房屋事實上處分權受讓人丙可類推適用民法第426條之1,承繼基地租賃。
  • 既成立推定租賃,即非無權占有,不得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 記憶技巧:房地同人,先後異主;事實處分,推定租賃。
⚠️ 常見陷阱:易忽略實務將民法第425條之1擴張適用至事實上處分權受讓人,導致誤判為無權占有。
事實上處分權之法律性質 民法第426條之1類推適用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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