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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9年 [司律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 題組:
甲妻乙夫感情不睦,甲涉嫌於婚姻存續期間,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 210 條、第 216 條)及業務侵占罪(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致乙受有財產上之損害。經查以上兩罪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一)設若甲、乙離婚後,乙在告訴期間內以被害人地位先向管轄地檢署告訴甲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案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後、偵查終結前,乙又委任律師 B 為自訴代理人,向管轄法院就甲業務侵占罪名,以被害人地位提起自訴。甲委任之辯護律師 A 抗辯:乙之自訴違反多項法律之規定及相關實務見解。試問 A 上述之抗辯有無理由?(35分) (二)設若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經該管檢察官將案件移送自訴法院,一併審理,乙委任之 B 律師於其自訴狀及補充書狀內,記載甲如何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侵占之犯罪過程。審判中,乙未到庭,B 律師遂代乙以言詞陳述案發事實之經過,甲及其辯護律師 A 則要求法院應傳喚乙親自到庭具結並接受對質、詰問,否則其自訴狀所述及 B 當庭代為陳述之內容,皆違法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審判長依現行自訴規定駁回甲及 A 之請求。但審判長仍予甲、A 反駁及辯論之機會,隨後法院採納自訴狀所述及 B 律師代乙關於案發經過之當庭陳述,判處甲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業務侵占罪。試問本案踐行之程序是否合法?(30分) (三)設若第一審審理期間,A 律師提出甲於行為時有嚴重思覺失調之精神疾病抗辯,認為至少構成減輕其刑的限制責任能力(刑法第 19 條)。為證明此點,A 聲請法院傳喚丙精神科醫師出庭,丙醫師於甲、乙婚姻存續期間(含案發行為時)曾長期治療甲之精神疾病。乙委任之 B 律師則於丙到庭陳述前即主張:丙與乙有過節,乙曾至丙診所當眾指播丙只愛錢又誤診,足認丙若於本案執行「鑑定人」職務有偏頗之虞,有相當於法官之迴避事由,因此請求依法拒卻鑑定人丙。試問丙醫師於本案是否可為證據?B 之拒卻主張合不合法?(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設若第一審審理期間,A 律師提出甲於行為時有嚴重思覺失調之精神疾病抗辯,認為至少構成減輕其刑的限制責任能力(刑法第 19 條)。為證明此點,A 聲請法院傳喚丙精神科醫師出庭,丙醫師於甲、乙婚姻存續期間(含案發行為時)曾長期治療甲之精神疾病。乙委任之 B 律師則於丙到庭陳述前即主張:丙與乙有過節,乙曾至丙診所當眾指播丙只愛錢又誤診,足認丙若於本案執行「鑑定人」職務有偏頗之虞,有相當於法官之迴避事由,因此請求依法拒卻鑑定人丙。試問丙醫師於本案是否可為證據?B 之拒卻主張合不合法?(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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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拿到這題刑事訴訟法,請先深呼吸,不要被落落長的題目嚇到。我們來拆解這題的思考層次。 一、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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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丙醫師於訴訟法上之地位究為鑑定人或鑑定證人,其證言是否具備證據能力,以及B律師聲請拒卻丙醫師之主張是否適法。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設若甲、乙離婚後,乙在告訴期間內以被害人地位先向管轄地檢署告訴甲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案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後、偵查終結前,乙又委任律師 B 為自訴代理人,向管轄法院就甲業務侵占罪名,以被害人地位提起自訴。甲委任之辯護律師 A 抗辯:乙之自訴違反多項法律之規定及相關實務見解。試問 A 上述之抗辯有無理由?(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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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實體法與程序法交錯」以及「單一案件不可分原則」的綜合題型。在考場上看到這種題組,千萬不要一頭栽進去寫法條,請跟著我用以下四個步驟剝洋蔥: 第一步:釐清「人」與「時間」的關係(找附帶爭點與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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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乙於離婚後對甲提起自訴是否適法,以及同一案件中非告訴乃論之罪已由檢察官開始偵查,被害人得否就告訴乃論且較重之罪提起自訴。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設若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經該管檢察官將案件移送自訴法院,一併審理,乙委任之 B 律師於其自訴狀及補充書狀內,記載甲如何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侵占之犯罪過程。審判中,乙未到庭,B 律師遂代乙以言詞陳述案發事實之經過,甲及其辯護律師 A 則要求法院應傳喚乙親自到庭具結並接受對質、詰問,否則其自訴狀所述及 B 當庭代為陳述之內容,皆違法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審判長依現行自訴規定駁回甲及 A 之請求。但審判長仍予甲、A 反駁及辯論之機會,隨後法院採納自訴狀所述及 B 律師代乙關於案發經過之當庭陳述,判處甲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業務侵占罪。試問本案踐行之程序是否合法?(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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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刑事訴訟法證據章」與「自訴程序」結合的實例題。身為未來的法律人,你必須把「程序上的訴訟代理」與「實體上的證據能力」拆開來看。 一、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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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案審判長未傳喚自訴人乙到庭具結並接受對質、詰問,逕以自訴狀及自訴代理人B律師當庭代為陳述之內容作為判處被告甲有罪之裁判基礎,其踐行之程序是否合法?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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