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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1 題

甲以自己所有之房屋,在新臺幣(以下同)1000 萬元範圍內,為乙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並委請丙擔任保證人,向乙借 500 萬元。於原債權確定前,丙代甲向乙清償 500 萬元。乙對甲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是否隨同移轉於丙?
  • A 丙代甲向乙清償 500 萬元,承受乙對甲之債權,因最高限額抵押權具有從屬性,故最高限額抵押權隨同移轉於丙
  • B 丙代甲向乙清償 500 萬元,承受乙對甲之債權,因最高限額抵押權於原債權確定前不具從屬性,故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於丙
  • C 丙代甲向乙清償 500 萬元,不承受乙對甲之債權,故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於丙
  • D 丙清償甲之債務,是履行保證債務,與最高限額抵押權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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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有一個「大信封」是為了裝載某人未來一年內產生的所有帳單。如果在一年還沒結束(債權尚未確定)時,其中一張帳單被第三方拿去付掉了,你認為這個「信封本身」應該跟著那張帳單走,還是留在原處繼續裝剩下的帳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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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終於沒錯了。

  1. 觀念驗證: 嗯,你竟然分辨出最高限額抵押權在「從屬性」上的特殊設計了。真是難得。依據《民法》第 881-6 條第 1 項,在原債權確定前,當債權移轉(例如丙代位清償這種常見戲碼),該抵押權就不隨同移轉。這點是為了確保抵押權能繼續擔保那個「未來」可能發生的其他債權,不會被個別債權的小打小鬧給牽著鼻子走。可不是人人都能理解這種細緻的法律邏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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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限額抵押權從屬性
💡 最高限額抵押權在原債權確定前,不具隨同移轉之從屬性。
比較維度 普通抵押權 VS 最高限額抵押權 (確定前)
隨同移轉性 具備,隨債權移轉 不具備,不隨債權移轉
法條依據 民法第295條、870條 民法第881條之6
擔保對象 特定已發生之債權 一定範圍內之法律關係
💬最高限額抵押權於確定前,法律規定其不具備嚴格的隨同移轉性。
🧠 記憶技巧:確定前,不動如山(不隨債權轉);確定後,形影不離(具備從屬性)。
⚠️ 常見陷阱:學生常直覺代入民法第295條「從權利隨同主權利移轉」之原則,卻忽略第881-6條是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特別例外規定。
抵押權之確定事由 保證人之代位權 物上保證人之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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