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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8 題

乙委託甲出售其所有之鑽石並授予代理權,甲以乙之名義與丙締結鑽石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甲受丙詐欺,誤以為鑽石為仿造品而低價出賣給丙,甲得撤銷與丙所為之代理行為
  • B 若甲受丙詐欺,誤以為鑽石為仿造品而低價出賣給丙,乙得撤銷與丙之買賣契約
  • C 若乙受丙詐欺,指示甲將鑽石低價出賣給丙,甲所為之代理行為無效
  • D 若乙受丙詐欺,指示甲將鑽石低價出賣給丙,甲所為之代理行為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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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代理關係中,雖然對外表示意見的人是『代理人』,但法律後果最終會落在『誰』的身上?如果這場交易因為代理人被欺騙而產生了損害,基於『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法律應該將『決定要不要取消這筆買賣』的權力交給誰才最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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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這顯示你對於意思表示瑕疵代理制度的結合已有深入理解,能精準判斷法律效果的歸屬。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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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詳細解析民法105關於代理人與本人若被詐欺之法效果比較
📝 代理行為之效力瑕疵
💡 代理行為之意思表示瑕疵,原則以代理人為判斷基準。
比較維度 原則(第105條本文) VS 例外(第105條但書)
判斷主體 以代理人為準 以本人為準
適用情境 一般代理授權行為 本人預先指定意旨
惡意/知情判斷 代理人不知即可主張 本人已知即不得主張
💬原則看代理人之主觀,若本人有具體指示則應回歸本人之主觀判斷。
🧠 記憶技巧:代理瑕疵看代理,本人指示看本人;撤銷權歸本人,效果歸屬乙。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代理人(甲)擁有撤銷權,實際上法律效果與形成權皆歸屬於本人(乙)。
意思表示之瑕疵(民法第92條) 法律效果之歸屬(民法第103條) 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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