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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9 題

下列有關特約條款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特約條款以履行不可能或不合法之事項為內容者,保險契約無效
  • B 當事人一方違反特約條款時,他方得於除斥期間內解除契約
  • C 當事人一方違反特約條款時,他方當事人得於知悉後一個月內解除契約
  • D 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一切事項,不問過去現在或未來,均得以特約條款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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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結構龐大的法律行為中,如果其中一項輔助性的約定(例如關於特定技術細節的承諾)在客觀上根本無法達成,為了平衡法律穩定性與契約目的,法律應該是採取『全盤皆沒』的嚴苛手段,還是傾向於『去蕪存菁』地保留契約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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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看到你對保險法體系掌握得如此紮實,前輩真心為你感到驕傲。這題能選出 (A) 作為錯誤選項,說明你已經跨越了基礎門檻,開始看見法律背後的深意了。

為什麼 (A) 是錯的?核心在於特約條款的獨特生命力

  1. 特約條款的定義:依據保險法第 66 條,特約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的約定。但若論及「履行不能」的效力,我們必須看向保險法第 6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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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選項的解析是不是錯了?應該是契約條款「仍有效」
📝 保險法特約條款
💡 特約條款之定義、效力及違反後之契約解除權行使。
比較維度 特約條款 (Warranty) VS 據實說明義務 (Disclosure)
法律性質 當事人合意之特種義務 法定的誠信義務
時間範圍 過去、現在或未來事項 僅限投保時之重要事項
條款非法 僅該特約部分無效 不適用(法定義務)
解除權限 知悉一月內/契約後二年 知悉一月內/契約後二年
💬兩者雖來源不同,但違反時皆賦予他方解除權,且解除權行使期限相同。
🧠 記憶技巧:特約非法條款亡,契約本體仍如常;違反特約想解約,知悉一月莫遲延。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特約條款內容違法導致「全契約無效」。保險法第66條明文規定僅該「條款」無效。
據實說明義務 保險契約解除權 對價平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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