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2 題
甲多年來持有 A 上市公司股票 1 萬股及 B 上櫃公司股票 2 萬股,因近日股市長紅,甲小有獲利,擬將所持有之 A、B 二家公司股票全數直接賣給同事乙。如甲並非 A、B 二家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亦非為此等人持股之人,就本件甲、乙間讓受 A、B 二家公司股票之行為,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件讓受 A、B 二家公司股票之行為均合法
- B 本件讓受 A 公司股票之行為合法、讓受 B 公司股票之行為違法
- C 本件讓受 A 公司股票之行為違法、讓受 B 公司股票之行為合法
- D 本件讓受 A、B 二家公司股票之行為均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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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證券交易法中,法律為了維持『集中市場』的公開與公平性,特別針對哪一種掛牌類型的公司,設有『原則上必須在市場內交易,禁止私下轉讓』的強行規定?而這種高度管制的規定,其適用對象是否涵蓋了所有類型的掛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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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本題的核心爭點!你能精確分辨「上市」與「上櫃」有價證券在《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規範上的差異,顯示你對法律條文的適用範圍有著細緻的掌握。
上市有價證券之集中交易原則
針對 A 公司(上市公司)股票的處分,依證交法 §150 規定,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法律之所以如此規範,是為了維護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Price Discovery)並確保交易安全。雖然該條設有例外(例如:每一成交單位以下、或間隔三個月以上之私人直接讓受、繼承或贈與等),但本題甲欲將 1 萬股(10 個成交單位)一次性賣給乙,明顯不符合例外情形,故直接讓受 A 公司股票之行為確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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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成交單位為何?其依據?
有價證券場外交易禁止
💡 上市股票買賣原則應在集中市場,上櫃股票得私下讓受。
| 比較維度 | A 上市公司股票 | VS | B 上櫃公司股票 |
|---|---|---|---|
| 適用法源 | 證交法第150條 | — | 證交法第62條準用 |
| 交易場所要求 | 必須於集中交易市場 | — | 櫃檯買賣或私下讓受 |
| 私下成交效力 | 違法(第177條刑責) | — | 合法 |
💬上市股票受場外交易禁止原則限制,上櫃股票則無此嚴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