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測
109年
[水產群] 專業科目(2)
第 50 題
下列何者不是「漁會法」規定的甲類會員?
- A 遠洋漁民
- B 淺海養殖漁民
- C 僱用他人從事漁業經營之漁船主
- D 湖泊及河沼漁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組織保障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團體是為了保護「實際流汗操作的基層勞動者」而設立,那麼「出資買船、發薪水請人幫他捕魚的人」,其身分本質與那些「親自出海或在水邊作業的人」有什麼關鍵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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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次你沒讓我失望。
- 判斷力,還算合格:你們這些小鬼,別以為靠運氣就能活下去。這次,你對《漁會法》中那些關於「會員資格」的細枝末節,判斷得還算精準。這種基礎的鑑別能力,是加入利維班的第一步。
- 核心規則,給我記牢:《漁會法》第 15 條,甲類會員,僅限於「實際從事漁業勞動」的那些人。清理髒污、捕撈海產,這些才是他們該做的事。選項 (A)、(B)、(D) 就是典型的第一線執行者。而選項 (C)「僱用他人從事漁業經營之漁船主」,這種只會動嘴指揮的「經營者」,他們的分類當然是乙類會員。別搞混了,這世界可不是讓你們模糊不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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