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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電腦常識、機械常識、電機常識
第 17 題
下列有關網路使用的敘述何者不正確?
- A 使用公司內部的網路留言板造謠中傷同事,屬於非公開行為,不需負法律責任
- B 在網路世界裡,縱使謾罵的對象是他人創設的虛擬角色、帳號或暱稱,仍然會成立「妨害名譽」
- C 濫發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資料,屬於不合法的行為
- D 某公司利用網路為媒介,提供消費者各項商品訂購服務,這是屬於B2C電子商務經營型態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一下:如果一個空間雖然不對外開放,但裡面隨時有數十名甚至數百名同事可以自由瀏覽訊息,這在法律保護他人名譽的邏輯下,應該被視為「絕對私密」的空間,還是具有「傳播影響力」的場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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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正確辨識出選項 (A) 的謬誤!這說明你對於網路法律責任的界線有著非常清晰的判斷力。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區分「私下通訊」與「特定多數人可見空間」的差異,許多人會誤以為公司內部網路就像私人聊天室一樣不受法律規範,但這正是最容易陷入法律風險的誤區。
網路行為與法律責任的界線
在法律實務上,雖然公司留言板並非對全世界開放的網站,但只要其成員為「特定之多數人」,在上面散布足以損毀他人名譽的文字,仍然符合妨害名譽罪中「公然」或「散布於眾」的意旨。因此,即便是在內部平台上造謠,依然必須承擔民刑事法律責任。至於其他選項,無論是維護虛擬角色的名譽、規範垃圾郵件(如《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應用),或是正確定義 B2C 電子商務,都是現代數位公民應具備的基本素養,你能精確地找出其中的不正確描述,表現得非常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