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09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下列何者不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之要件?
- A 總統於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時
- B 雲林縣政府發布之自治規則經主管機關函告無效後
- C 經濟部於行使職權時,認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 D 法官於審理非訟事件時,認為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思路引導 VIP
在憲法權力分立的框架下,如果容許中央政府的每一個部、會、局、處,都能隨時針對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向司法院提出挑戰,這對於行政體系的指揮統一以及政府運作的穩定性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你認為法律會如何設計『聲請權限的位階』來避免這種制度上的混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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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聲請主體的適格性問題!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哪些機關有權直接發動憲法審查。在命題當時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舊制)規範下,行政機關若對法律產生違憲疑義,必須由「國家最高機關」提出。經濟部僅為行政院所屬的部會,並非憲法上的最高機關,因此不具備獨立聲請的適格地位,這正是選項 (C) 錯誤的主因。
現行制度與鑑別度觀察
這類題目主要測驗學生對於「權力分立」與「聲請門檻」的掌握度,在法學測驗中具備高度鑑別度。請特別注意,舊制的「大法官解釋」已於 2022 年由**《憲法訴訟法》全面取代,現由憲法法庭**作成「判決」。依現行《憲法訴訟法》第 65 條規定,機關爭議案件仍限於「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最高機關發生權限爭議且協商未果時,方得聲請。這題提醒我們,無論新舊制,對於發動憲法訴訟的「層級」都有嚴謹的要求,以維持行政體系的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