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 題
有關已成年之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人口販運被害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經當地醫療機構篩檢無傳染之虞,應由當地衛生局處協助提供安置保護或予以收容
- B 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為合法在臺居留之外籍移工,勞工主管機關應提供人身安全保護等協助
- C 人口販運被害人為偷渡來臺之無國籍人士,司法警察應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予以收容,並移 送司法機關進行審理
- D 在臺逾期停留超過 30 日之香港居民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時,內政部應核發 3 個月以下效期之臨時 停留許可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合法在臺灣工作的外籍人士不幸陷入被剝削的處境,考慮到他的身份涉及勞動契約與雇主管理,你認為哪一個政府部門最能直接介入處理他的工作權益與人身安全,且最熟悉相關的勞動法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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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人口販運防制法》中各機關的權責劃分有很清晰的理解。本題的核心在於被害人保護機制與行政分工的結合。針對具有合法移工身份的疑似被害人,由於涉及勞雇關係與勞動權益,法律規定應由勞工主管機關主責提供人身安全保護、心理諮商或法律扶助,這與一般由移民署或社會局處置的情境有所區別,展現了法規對特定身份者的針對性保障。 本題在鑑別度上表現優異,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收容」與「保護」的概念。例如選項 (C) 的陷阱在於忽略了人口販運被害人原則上不予收容的規定,以避免對受害者造成二次傷害;而選項 (D) 則測試了停留許可效期的法規細節(通常為 6 個月,並非 3 個月)。你能從這些細微的行政程序與法條規定中,快速排除不合理的處置手段並鎖定正確機關,反映出你對人口販運防制體系的全面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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