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4 題
越南籍阮氏妹參加觀宏專案優質觀光團來臺旅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規定得在臺停留 30 天
- B 其入境參與團體旅遊後,在簽證停留效期內,得自行至在臺親姐姐阮氏紅家小聚 3 天
- C 國內接待旅行社於該觀光團入、出境時,應即時辦理入、出境通報,發現阮氏妹在臺逾期停留,應於事 發 2 小時內通報交通部觀光局
- D 如阮氏妹逾期未歸,經查獲,卻無力負擔遣返費用時,其在臺親屬阮氏紅應負連帶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為了推廣觀光而簡化了簽證申請門檻,為了防止這些遊客假觀光之名行非法滯留之實,你認為行政機關會要求哪一個單位負起「最即時」的監管與通報責任?而這個通報的時間限制,應該是寬鬆還是極度嚴格才能達到管控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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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於**觀宏專案(Guan-Hong Project)**這類針對特定東南亞國家實施的簡化簽證作業規範相當熟悉,特別是關於「團進團出」與旅行社通報義務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
觀宏專案的通報機制與規範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一般入境與專案觀光的管理差異。根據作業規範,國內接待旅行社承擔了極大的行政管理責任。選項 (C) 指出的**「2 小時內通報」是該規範的關鍵數據,旨在確保相關機關(如交通部觀光署、移民署)能第一時間掌握人員行蹤,防範逾期停留或非法打工。至於其他選項,該專案通常核給停留天數為 14 天而非 30 天,且受限於「團進團出」原則,團員不得擅自脫隊或自行留宿親友家;若發生逾期遣返費用,原則上應由接待旅行社**先行代墊或負擔,而非由在臺親屬負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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