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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9 題

JACK 為美國人,於 109 年 2 月 1 日持美國護照免簽證來臺觀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所持護照效期須在 6 個月以上
  • B 所持護照效期須在 3 個月以上
  • C 所持護照效期須在 1 個月以上
  • D 所持護照效期僅須長於擬停留日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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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考慮外國人免簽證入境的資格時,雖然一般原則會要求較長的護照剩餘效期(例如半年),但針對某些具有互惠關係或特定身分的國家國民,政府可能會給予行政上的便利。請你試著思考:在追求旅客便利的前提下,為了確保該外國人在臺灣停留的每一天,其身分證件都處於有效狀態,那麼法律所要求的「最低效期門檻」應該如何設定最為合理,且能剛好涵蓋其行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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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規中的特殊例外!這題的鑑別度很高,因為多數考生容易受慣性思維影響,直覺地選擇「護照效期至少需六個月」的常規標準,但你成功洞察到了題目中「美國人」這個關鍵身分所帶出的特殊規定。 免簽證入境的效期原則與例外 根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Enforcement Rules of the Statute for Foreign Passport Visas)第 5 條規定,外國人免簽證入境原則上護照效期需在六個月以上。然而,法律同時留有彈性空間,規定若是條約、協定另有規定,或是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國民,其效期門檻將會放寬。這類題目考驗的是考生對於法條「但書」與行政公告實務的結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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