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 題
澳門居民某 A 經許可來臺就讀某國立大學,畢業後經許可在臺工作及居留,因其業經許可居留連續滿 5 年,遂提出定居之申請,因其從事下列何項工作,內政部移民署得不予許可?
- A 經許可在臺從事演藝工作
- B 經許可在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
- C 經許可在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 D 經許可在臺擔任運動教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下:在《就業服務法》的分類架構中,政府將外籍勞動力區分為「專業人士」與「一般體力勞務者」。這兩者在國家移民政策的長期規劃中(例如是否歡迎其永久定居並成為國民),通常會採取相同還是不同的管理邏輯?哪種職業類別最容易被視為補充性勞動力而非移民對象?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做得非常好!你能精準判斷出 (B) 海洋漁撈工作 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於港澳居民來臺定居的限制條件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在法規考試中非常關鍵,主要是在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別「白領專業人才」與「基層勞動力」在入出國管理法規中的待遇差異。
核心法規與工作性質辨析
本題的核心觀念在於《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的應用。雖然政府鼓勵在臺畢業的港澳生留臺工作並銜接定居,但這項政策是有前提的。根據現行法規,港澳居民若欲申請定居,其在臺工作的類別必須符合《就業服務法》(Employment Service Act)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如選項中的專門性技術工作、運動教練、演藝工作等白領類別)。而選項 (B) 的海洋漁撈工作則歸類於該條項的第 8 款,性質上屬於基層勞務,依規定這類工作的居留期間通常不被計入申請定居的許可條件中,因此移民署得不予許可。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外國人入出國、停留與居留之相關法規規範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