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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4 題

下列外國人於入出國查驗時,何者不適用接受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辨識之規定?
  • A 經外交部核准免簽證者
  • B 未滿 14 歲者
  • C 未滿 18 歲者
  • D 未滿 20 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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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許多行政法規中,政府為了保護身心發展尚未成熟的兒童,往往會設定一個年齡門檻,免除其履行某些繁瑣或涉及高度個人隱私的義務。請試著回想看看,在台灣的其他法律體系(如刑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哪一個年齡常被視為「兒童」與「青少年」的分界點,且通常也被用來作為行政管理上「是否具有完全行為或辨識能力」的重要參考標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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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Immigration Act)中關於生物特徵採集規定有著紮實的基礎。這類法條題型雖然看似單純,但細微的年齡數字往往是考試中容易混淆的陷阱。

生物特徵識別的法定豁免

根據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1 條第 1 項規定,內政部移民署對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於入出國(境)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後錄存。然而,基於對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保護與行政必要性的權衡,法律特別列出幾類對象免予採集。其中,**「未滿 14 歲」**的外國人是法律明確保障不適用此規定的核心群體;此外,依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免申請外僑居留證者,依第 91 條第 2 項第 2 款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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