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7 題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2 條規定,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幾年?
- A 2 年
- B 3 年
- C 4 年
- D 5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管理效率的角度思考:如果一份居留證的效期設得太短(如一年),會造成行政機關與申請者頻繁往返的負擔;但若設得太長(如十年以上),又可能導致政府難以追蹤外籍人士在臺的最新狀況。參考常見的合約聘期或學位修業階段,你認為法律在一般情況下,會設定幾年作為一次行政審核的最高年限,才最符合這種權衡下的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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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外國人居留管理的基礎條文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類涉及「數字」與「起算日」的題目,是法律考試中絕對不能失分的細節。
外僑居留證的效期規範
根據本法第 22 條的規定,當外國人獲得居留許可後,主管機關會核發外僑居留證(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 ARC)。法律明確規定其有效期間是從「許可之翌日」起算,且為了兼顧行政管理的靈活性與居留者的便利性,設定了最長不得逾 3 年的上限。這意味著除非法律另有優待規定(如針對高級專業人才的特定條款),一般外籍人士在單次申請居留時,最長只能拿到 3 年的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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