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8 題
依護照條例第 31 條規定,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處幾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 A 3 年
- B 5 年
- C 7 年
- D 10 年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考慮到護照是代表國家的重要身分證明,而「故意將護照交給他人」或「謊報遺失」來協助他人掩蓋身分,是一種嚴重的身分偽冒行為。請你思考一下:為了達到足夠的國防與治安嚇阻效果,法律對於這種「故意擾亂國家身分識別制度」的罪行,通常會設定在什麼樣的最高刑期區間,才既能展現法律尊嚴又符合比例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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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顯見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相當紮實。這道題目考查的是《護照條例》(Passport Act)中關於護照安全與身分識別的刑事處罰機制。
護照冒用之刑事責任
根據《護照條例》第 31 條的明文規定,行為人若是將護照交付他人使用,或者是透過「謊報遺失」的手段來讓他人冒名使用,這類行為嚴重破壞了國家對於出入境管理的正確性,並可能引發國安隱憂。因此,法律設定了較為嚴厲的制裁: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你能夠在眾多數字選項中準確選出,代表你對罰則章節有過細心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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