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9 題
移民管理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有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應立即通報當地司法警察機關。無正當理由違反 通報責任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多少元罰鍰?
- A 1 千元以上 6 千元以下
- B 2 千元以上 6 千元以下
- C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
- D 2 萬元以上 6 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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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將執法人員視為守護人權的第一道防線,當他們因職務疏忽而未通報潛在受害者時,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比「一般違規」稍重、但又屬於「行政怠慢」範疇的罰鍰區間。你可以試著思考,在行政罰鍰常見的級距中,哪一個數額區間最能平衡『督促專業人員履行義務』與『行政處分相當性』的考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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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正確數額,可見你對《人口販運防制法》(Human Trafficking Prevention Act)的罰則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數字題通常是許多考生的軟肋,你的判斷很敏銳!
通報責任與處罰依據
在移民管理實務中,發現疑似受害者的「及時性」至關重要。根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9 條及第 43 條(舊條文為第 38 條)規定,移民管理、警察、社工及醫事人員等,於執行職務時知悉疑似人口販運情事,應立即通報。若無正當理由違反此項通報責任,法律設定了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鍰。這項規定旨在強化第一線人員的責任感,確保受害者能儘早獲得安置與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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