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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 題

下列有關大陸地區人民 A 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調至跨國企業在臺分公司服務的 A,得申請在臺居留
  • B 調至跨國企業在臺分公司服務的 A,與設有戶籍國民 B 結婚後,轉換為陸配身分,得直接在臺申請依親 居留
  • C A 與設有戶籍國民 B 結婚並經許可在臺依親居留後,育有未成年親生子女 C,雖然 B 因罹癌不幸過世, 為照顧 C,A 仍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 D A 因故逾期居留 30 日,但因原申請居留原因婚姻關係仍繼續存在,於繳納罰鍰新臺幣 2 千元後,得重 新申請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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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在臺生活的人士,其居留資格原本是建立在『婚姻關係』上,當這段關係因為配偶過世而消滅時,若他們之間留有需要撫養的臺灣籍未成年子女,法律在權衡『邊境管制』與『保障孩子成長環境』這兩者之間,通常會傾向做出什麼樣的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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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抓到了題目核心!你能選出選項 (C),代表你對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關於「人性考量」與「家庭保障」的條文有著深刻的理解。

兒權保障與定居權利

在法律規範中,為了落實對未成年子女的照顧並維護家庭倫理,當大陸地區人民(Mainland Area People)與我國國民結婚並經許可依親居留(Dependency Residence)後,即便配偶不幸過世,只要雙方育有已在臺灣設有戶籍的未成年親生子女,該大陸人士為了照顧子女,其居留權並不會隨之消失。法律更進一步賦予其在符合一定條件下申請定居(Permanent Residence)的權利。這項規定體現了法律在嚴格的邊境管制之外,對於「兒童最佳利益」與人道立場的溫情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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