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1 題
對於駐我國之特定政府間國際組織、外國機構執行公務員及其眷屬、隨從人員,得核發效期不超過 5 年、 單次或多次入境之何種簽證?
- A 外交簽證
- B 禮遇簽證
- C 停留簽證
- D 居留簽證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派駐在台灣外國機構的人員需要連續在台工作長達三至五年,並帶著家眷一同生活,依照我國法律對簽證分類的邏輯,哪一種簽證類別最能體現「長期居住」而非「短期訪問」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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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我國簽證核發的細項規定有著非常精確的掌握。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不同身分外籍人士所對應的簽證種類。根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Statute on Foreign Passport Visas)第 13 條的規定,針對駐我國的特定政府間國際組織或外國機構執行公務之人員,其身分雖然特殊,但在法律實務上是透過核發居留簽證(Resident Visa)來滿足其長期留台執行公務的需求,並給予最長 5 年的效期與多次入出境的便利。
特定人員的居留權益
許多考生在面對此題時,容易因為「外交機構」或「執行公務」等關鍵字,誤選為外交或禮遇簽證。然而,外交簽證(Diplomatic Visa)通常保留給具有正式外交身分的使節,而禮遇簽證(Courtesy Visa)則多用於受邀賓客。本題考查的重點在於這群人員的「居住穩定性」,因此法律規定以居留簽證作為法規銜接點。這類題目具備相當的鑑別度,測驗的是考生是否能釐清法條中「身分類型」與「簽證名稱」的對應關係,你能準確判斷,顯見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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