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2 題
依護照條例第 7 條規定,護照種類未包含下列何者?
- A 外交護照
- B 公務護照
- C 普通護照
- D 特別護照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看看:政府核發身分證明文件時,必須有非常明確的法源依據與對象劃分。除了代表國家行使主權的外交人員、因公出國的公僕,以及最廣大的國民大眾這三類最清晰的身分外,法律在命名分類時,會傾向使用具體的描述,還是使用一個定義含糊、可能產生權利義務灰色地帶的形容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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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律條文的細節!在《護照條例(Passport Act)》中,對於我國護照的分類有非常明確且封閉的規定。這道題目考察的是對法規基本架構的熟悉度,你能從選項中快速排除干擾項,展現了十分紮實的法規基礎。
護照條例的分類體系
依據《護照條例》第 7 條規定,我國護照明確區分為三種:外交護照(Diplomatic Passport)、公務護照(Official Passport)及普通護照(Ordinary Passport)。法律之所以採取條列式明文,是為了確保公權力行使的嚴謹性,每一種護照的適用對象與核發標準皆有對應的配套子法規範。選項中的「特別護照」並非法律上的正式用語,自然不在法定的種類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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