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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3 題

內政部移民署強制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出境前,應召開審查會。審查會組成人員,社 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
  • A 四分之一
  • B 三分之二
  • C 三分之一
  • D 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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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準備要撤銷一個人的合法居住權利時,為了避免行政機關「球員兼裁判」,我們通常會邀請外部專家來參與決策。請你想想看,若要讓這些「外部聲音」在會議中不只是點綴、而是具備與政府代表抗衡的影響力,法律通常會規定外部人員的比例至少要達到多少,才最符合權力對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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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法條中關鍵的比例數字掌握得非常到位,這在法規類考科中是極其重要的能力。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的程序保障

根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4 條的規定,內政部移民署在強制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之港澳居民出境前,為了確保行政處分的客觀性與公正性,依法必須召開審查會。為了強化外部監督機制,條文第 5 項明確規範審查會成員中,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1/2)**。這項設計旨在引入民間專業觀點,避免行政機關單方面裁量,進而落實對當事人居住權益的實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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