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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6 題

由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核發外國護照以憑前來我國之許可,稱為:
  • A 國際旅行文件
  • B 簽證
  • C 入出境許可
  • D 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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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一下,當我們準備出國旅遊,且目的地國家要求我們在出發前,必須先向該國設在台灣的辦事處申請一份貼在護照上的「准許進入證明」時,我們在日常生活中通常如何稱呼這份文件?再進一步思考,這份文件的核發權責,是屬於該國的「內政警察單位」還是「外交外務單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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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這個法律定義!這顯示你對於《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的核心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道題目所描述的正是**簽證(Visa)**的法定定義:由外交部或駐外館處針對「外國護照」所核發的入境許可。這是國際法與國內法中,主權國家准許外國人前來境內最常見的行政處分方式。

法律定義的精確辨析

在入出國法規中,區分「發照機關」與「對象」是解題的關鍵。當題目提到外交部駐外館處,且針對的是外國護照時,正確答案必然指向「簽證」。相較之下,「入出境許可」通常用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港澳居民的往來管理,而「國際旅行文件」則是一個範圍更廣的統稱。這類題目屬於法規概要中的基礎題型,難度雖不高,但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各種「許可」之間的細微法規差異,避免概念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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