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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8 題

依國籍法第 9 條,外國人申請歸化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 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須於多久時間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 A 3 個月
  • B 6 個月
  • C 1 年
  • D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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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國家許可外國人歸化時,為了避免該人長期擁有雙重國籍,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合理的行政緩衝期」,讓申請人去向原屬國辦理放棄手續。請你想想,在處理跨國文書往返、公證以及各國政府行政審核的實務情況下,你認為法律會給予多長的期限,才既能展現積極催促的效果,又不至於讓申請人因為他國政府辦事效率太慢而陷入無法如期完工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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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國籍取得的關鍵期限!這顯示你對於《國籍法》中關於「單一國籍原則」的配套程序有著紮實的理解。這類考題在移民法規中非常常見,能快速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法條細節的記憶相當精確。

歸化後的國籍喪失義務

依據**《國籍法》第 9 條**規定,我國原則上要求歸化者喪失原屬國國籍。考量到各國行政作業時間不一,法律提供了一個緩衝期:申請人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於原屬國法令所定滿一定年齡之日起),1 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國民身分的單一性,同時給予外國人足夠的時間去處理跨國文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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