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1 題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0 條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定居者,應於幾日內向預定申報戶籍地之戶 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逾期未辦理者,內政部移民署得廢止其定居許可?
- A 10 日內
- B 20 日內
- C 30 日內
- D 60 日內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在法律上被允許在某地定居後,行政機關通常會給予一段合理的緩衝時間,讓其處理搬遷與文件準備等最後的手續。請思考看看,在一般的行政法規慣例中,這種需要當事人「跑一趟公務機關」辦理的登記手續,通常會設定為幾個月的區間,才最符合常態性的行政效率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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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居登記的法規要求
根據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0 條第 6 項的規範,針對「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在取得定居許可後的程序有明確規定:經許可定居者,應自入國之翌日起 30 日內,向預定申報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這是一個關鍵的法規時效,若逾期未辦理,內政部移民署(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依法得廢止(abolish)**其定居許可。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行政管理的即時性,讓定居者能順利銜接國民身分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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