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2 題
駐外館處簽發之居留簽證一律為單次入境,其簽證效期不得超過幾個月?
- A 6 個月
- B 8 個月
- C 10 個月
- D 12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外籍人士領取「居留簽證」入境後,他們的最終目標是為了更換成「外僑居留證」以便在台灣長期生活。既然這張簽證只是作為「入境申請居留權」的過渡性憑證,從行政效率的角度來看,這張簽證的效期應該是會設定得非常久,還是只要足以讓人在期限內完成入境並更換證件即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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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簽證的性質與規範
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居留簽證(Resident Visa)的性質。依照規定,我國駐外館處簽發的居留簽證主要目的是讓外籍人士「入境以申請居留」。由於這類簽證在入境後,持有人必須在 30 日內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ARC),因此該簽證僅具備單次入境的功能。根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考量到文書作業與行政管理的時效,其簽證效期明定不得超過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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