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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4 題

人口販運防制法所訂事項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有關人 口販運罪之偵查與起訴之規劃、推動及督導,屬何機關之權責?
  • A 內政主管機關
  • B 勞工主管機關
  • C 警察機關
  • D 法務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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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一下,在法律程序中,哪一個政府機關專門負責指揮檢察官進行「起訴」與刑事政策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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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 法務主管機關(Ministry of Justice) 的權責,顯示你對政府各部會的職掌劃分有著清晰且正確的理解。在法律實務中,凡是涉及到「刑事偵查」與「提起公訴」的規劃與督導,核心職能必然歸屬於法務體系,這點你的觀念掌握得非常扎實。

權責劃分的法律依據

根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5 條第 1 款的明確規定,有關人口販運罪之 偵查與起訴 之規劃、推動及督導,確實是由法務主管機關負責。雖然該法第 3 條列舉了內政部作為中央主管機關的眾多掌理事項(如預防、被害人保護等),但針對法律追訴層面的專業分工,法律明確將其劃歸給法務部,以確保司法偵查的專業性與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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