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8 題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4 條之 1 規定,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多少日?
  • A 30 日
  • B 45 日
  • C 60 日
  • D 90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收容處分的三階段架構:第一階段是由行政機關決定的短暫「暫予收容」(15日)。當進入第二階段需要法院介入審理時,為了給予行政機關足夠的作業時間進行遣送手續,法律設定了一個比一個月(30天)稍長、但尚未達到兩個月(60天)的期限。若將三階段總和上限設定為 100 天,扣掉前後的 15 天與 40 天,中間這個階段應該是多少天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中有關「收容制度」的三階段期程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移民法規中是極易混淆的細節。

收容處分的層次性

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4 條之 1 規定,收容程序在實務上分為三段:第一階段是行政機關決定的暫予收容(最長 15 日);接著,若仍有收容必要,必須移請法院裁定。本題所問的第二階段續予收容,其法定最長期限即為 45 日。最後若仍有必要,還有第三階段的「延長收容」(最長 40 日),三段加總上限恰好為 100 日。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外國人入出國、停留與居留之相關法規規範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