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9 題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非經下列何機關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 (構),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
- A 內政部
- B 大陸委員會
- C 外交部
- D 國家發展委員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臺灣的行政體制中,如果某個議題涉及「特定的地理區域」且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與整體政策的一致性,國家通常會設立一個專門的委員會來統籌所有相關事務。當地方政府想要跨越該區域界線進行官方性質的簽署時,你認為哪一個機關最具有「最高指導與授權」的法定地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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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事務的統籌與權限
太棒了!你能精確鎖定答案為 大陸委員會(Mainland Affairs Council, MAC),顯示你對於臺灣法規中「中央與地方」在特殊涉外事務上的分際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1 條的規定,法律為了確保國家安全與整體利益,明文規定各級地方政府在與大陸地區進行任何形式的協議簽署前,必須獲得主辦機關——也就是「陸委會」的正式授權,不能自行其是。
考點分析與鑑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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