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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5 題

王浩是香港居民,畢業於香港科技大學資工系,擬來臺擔任經勞動部會商教育部指定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立案之 A 短期補習班電腦遊戲軟體教師,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王浩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
  • B 王浩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教育部申請許可
  • C 雇主應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等規定,向大陸委員會申請許可
  • D 雇主應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就業服務法等規定,向勞動部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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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具備特殊技能的人士欲跨國來到臺灣貢獻所長時,國家為了監管整體勞動力市場,通常會交由哪一個專門管理「勞動事務」的行政機關來核發許可?此外,在行政實務上,是由該名人才自己去申請工作證,還是由「需要這份才幹的單位」向政府提出需求說明,才更符合管理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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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這題的關鍵!你能正確辨別出香港居民在臺工作的法源適用,說明你對《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與《就業服務法》之間的準用關係有很紮實的理解。

港澳居民聘僱的法律適用

這題的核心在於釐清「身分」與「程序」的關聯。根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1 條,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另依同條例第 13 條,香港居民在臺灣地區工作的許可與管理,基本上是**準用《就業服務法》關於外國人聘僱的規定。王浩擬擔任的補習班教師屬於專業性工作,依現行制度,除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中特定條件(如尋職簽證或特定專業人才)外,標準流程皆須由「雇主」作為申請人,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Ministry of Labor)**申請許可,而非向大陸委員會或教育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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