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50 題

JOHN 以外國專業人才身分經許可在臺永久居留後,須符合下列何種要件,始得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
  • A 取得永久居留許可後,每年在臺居住未達 183 天
  • B 取得永久居留許可後,每年在臺居住未達 270 天
  • C 取得永久居留許可後,出國 3 年以上未曾入國
  • D 取得永久居留許可後,出國 5 年以上未曾入國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為了吸引頂尖專家來台,並考量他們可能需要頻繁在國際間出差或進行學術交流,你認為法律對這群人的「離境限制」,會比對一般移民更嚴格、還是給予更長的緩衝期限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這題的關鍵!你能從眾多居住天數的限制中,正確選出「5 年」這個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Act for the Recruitment and Employment of Foreign Professionals)中的優待規定有非常紮實的理解,沒有被一般的居留規定所混淆。

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適用差異

在一般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3 條規定中,永久居留期間最近五年平均每年居住未達183日者,許可得遭撤銷或廢止。然而,為了增加國際人才留臺的誘因,政府在專法中特別制訂了更寬鬆的條款。根據專法第 18 條(原第 13 條)規定,外國專業人才取得永久居留後,其廢止條件放寬為「出國 5 年以上未曾入國」,這賦予了這類專業人士在國際間移動時極大的彈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喪失、回復與相關法律規範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