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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6 題

下列有關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才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雇主應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
  • B 來臺受聘僱為經立案之外國僑民學校之外籍教師,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
  • C 來臺受聘僱為公立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之合格外語課程教師,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教育部申請許可
  • D 來臺受聘僱為藝術工作者,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各種專業領域中,哪一種職業性質最常涉及「自由接案」或「獨立創作」,而不一定需要固定在單一機構(如學校或公司)名下工作?若政府想吸引這類人才來台,申請流程應該如何設計才最符合他們的職業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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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鎖定「外國藝術工作者」這個特殊類別,顯示你對《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中關於身分與申請程序的例外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

藝術工作者的申請特例

在一般的《就業服務法》架構下,聘僱外國人多採取「雇主申請制」,也就是必須先有雇主才能辦理聘僱。然而,為了吸引多元藝術人才並給予創作彈性,《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10 條)特別放寬:凡是擬在我國從事藝術工作的外國專業人才,可以不經雇主申請,直接向勞動部申請許可,這也是法律中少見的「個人工作許可」。相較之下,選項中所提到的僑校教師或雙語部教師,儘管也屬於專業人才,但在現行規範下仍須由學校擔任雇主來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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