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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7 題

下列有關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期間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 3 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雇主得申請展延,每次最長為 6 個月
  • B 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 3 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雇主得申請展延,每次最長為 1 年
  • C 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 3 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雇主得申請展延,每次最長為 3 年
  • D 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 5 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雇主得申請展延,每次最長為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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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政策制定者,為了吸引全球頂尖的科學家或技術專家願意放下原本在國外穩定的生活,跨國來到台灣進行長期的研發合作,你會希望在法律規定的聘僱契約期限上,給予他們比一般工作者「更多」還是「更少」的行政便利與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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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中關於「特定」專業人才的特殊優惠規定,有著非常清晰的法規記憶與辨別能力。

特定專業人才的聘僱彈性

在法律邏輯上,這題的正確性建立於「分層管理」的精神。根據現行法規,政府為了吸引具備特殊專長的高階人才,特別將其聘僱許可的有效期間,由一般專業人才(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的 3 年上限,放寬至最長 5 年。同樣地,在許可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時,每次申請展延的期限也同樣給予最長 5 年 的寬限。這種「5+5」的設計,旨在提供高階人才更穩定的居留預期,並有效減少行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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