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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8 題

HENERY 是在臺北工作的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他的下列親屬,何者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
  • A 70 歲的英國籍母親
  • B 45 歲的香港籍配偶
  • C 年滿 20 歲在新竹住校讀大學的美國籍女兒
  • D 年滿 23 歲視障無法自理生活的英國籍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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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政府為了吸引全球最頂尖的人才長期留在臺灣,除了考慮其配偶與年幼的孩子外,對於那些「雖然已經成年,但生理上極度依賴家長照顧」的親屬,在法律設計上是否應該提供特殊的入出國待遇?若不准許這類特定親屬隨同,是否會導致該人才因為擔心家庭成員的照護問題而放棄留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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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在《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下的特殊權益,代表你對於移民法規中關於人才優待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

高階人才的親屬隨同永久居留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時,其隨同申請對象的法定範圍。根據相關法規,當高級專業人才經許可永久居留後,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最關鍵的「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皆得隨同本人申請永久居留。選項 (D) 中的兒子雖然已年滿 23 歲,但因視障且無法自理生活,完全符合法律基於家庭照顧與延攬人才目的所給予的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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