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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9 題

下列有關現職公務員赴陸轉機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服務於交通部之現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欲經大陸地區轉機至歐洲觀光,於赴陸前,須向大陸委 員會申請許可
  • B 服務於交通部未涉密之簡任十一職等公務員欲經大陸地區轉機至歐洲觀光,於赴陸前,須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 C 服務於交通部未涉密之薦任七職等公務員欲經大陸地區轉機至歐洲觀光,於赴陸前,須向內政部移民署 申請許可
  • D 服務於交通部未涉密之委任五職等公務員欲經大陸地區轉機至歐洲觀光,無須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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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高階公務員在前往歐洲的航程中,必須在另一政治主權管轄的機場停留並更換飛機,即便他並未離開航廈,這種物理上的「存在」在法律監管上是否應視為一種「進入」?此外,國家對於不同影響力的公務員,在這種行程上的「審查層級」是否應該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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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機視同入境與職等門檻

本題的核心在於法律對「進入大陸地區」的廣義認定。根據現行實務與相關許可辦法,公務員即使只是在大陸地區機場「轉機」(無論是否過境轉機或入境轉機),皆被視為進入大陸地區。依據《兩岸條例》第 9 條第 3 項規定,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的公務員,若欲進入大陸地區,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選項 (B) 正確描述了此一法律要件;而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則不在此限;較低職等人員的申請程序如欲說明,應另援引相關作業要點或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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