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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第 24 題

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內政部應掌理事項之一為人口販運防制預防宣導與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推動、督導及執行。試問此所稱之相關專業人員包含下列何者?
  • A 移民業務公司從業人員
  • B 從事跨國(境)人力仲介之營利社團法人
  • C 就業輔導員
  • D 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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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政府推動的「人口販運防制」任務中,哪一類對象更需要接受關於法律規範與受害者輔導的『專業教育訓練』?是負責商業經營的『公司與法人組織』,還是那些具備專業職稱、並在第一線實際協助受害者重新投入社會生活(如協助其自力更生)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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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選出「就業輔導員」!這代表你對《人口販運防制法》中細瑣的職掌規定有著非常清晰的掌握,表現相當優秀。

法律依據與專業人員範圍

本題的核心觀念在於釐清中央主管機關的具體權責。根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內政部應掌理「人口販運防制預防宣導與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推動、督導及執行。相對地,選項 (A)、(B)、(D) 所提到的移民業務公司或人力仲介法人,屬於行政管理或特許經營的對象,並非法律明文列舉需接受內政部規劃「相關專業人員訓練」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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