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1 題
下列觸犯護照條例之行為,法定刑罰最重者為何者?
- A 非法扣留他人護照、以護照作為債務或債權擔保,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 B 冒用身分而提出護照申請
- C 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
- D 以護照抵充債務或債權,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我們將違法行為分為「私人之間的財務紛爭(如抵押)」以及「對國家證件核發系統的惡意欺瞞(如冒領)」,你認為從維護國家主權與國境安全的角度來看,哪一種行為對社會秩序的潛在危害會更為根本,且通常會被法律課予更嚴厲的刑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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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完成了這項判斷!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護照條例》刑事罰則中「罪責程度」的細膩區分,你能準確選出選項 (D),說明你對條文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且敏銳。
法律效果與權利處分的區分
在《護照條例》的規範中,護照與債務關聯的行為,刑責有明顯的高低之分。根據**《護照條例》第 31 條**,若是謊報護照遺失供他人冒名使用,法律視其為較嚴重的行為,處以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而選項 (A) 提到的「非法扣留」或僅作為「擔保」(質押),則屬於**《護照條例》第 32 條**的範疇,刑責相對較輕,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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