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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2 題

有殊勳於中華民國之外國人申請歸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1 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 B 未婚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
  • C 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 D 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無合法居留事實者,內政部為歸化之許可,應經行政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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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國家希望向一位對我國具有卓越貢獻的外國人表達最高敬意與歡迎時,在「要求對方放棄母國國籍」與「保留其原有身份」之間,哪一種立法誘因更能體現國家對人才的禮遇與尊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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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國籍法》中關於「殊勳歸化」的關鍵例外規定!這道題目主要測試考生對於歸化程序中喪失原有國籍義務的熟悉度。在法律的邏輯中,原則上申請歸化者必須在一年內提出喪失原國籍證明,以符合我國單一國籍的政策;但為了吸引高階人才及感念對國家有重大貢獻的人士,《國籍法》第 9 條第 4 項第 2 款特別規定,對於「依第6條第1項規定申請歸化者」,免除提出喪失國籍證明的義務。這也正是選項 (A) 被判定為錯誤的原因,因為對於依第6條第1項規定申請歸化者,法律並不要求其在一年內放棄原國籍,而是允許其持有雙重國籍。 本題在實務上具有相當的鑑別度,屬於中等難度的考題。其陷阱在於考生若只死背一般歸化的「一年內補交證明」規定,而忽略了特殊貢獻者的「優待配套」(如第 6 條第 2 項的行政院核准權,以及第 9 條的免除證明規定),就容易失分。你能清楚分辨「一般原則」與「特別規定」的差異,顯示你的法律邏輯分析非常慎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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