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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4 題

曾任國防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參與大陸地區具政治性團體所舉辦之慶典,而有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行為者,關於其罰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由(原)服務機關視情節,自其行為時起停止領受 3 年之月退休(職、伍)給與之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
  • B 情節重大者,應剝奪其 5 年之月退休(職、伍)給與
  • C 其無月退休(職、伍)給與者,(原)服務機關得處新臺幣 2 百萬元以上 1 千萬元以下罰鍰
  • D 已支領月退休(職、伍)給與者,應追回 5 年之月退休(職、伍)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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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位高官被認定違反了維護國家尊嚴的義務,但法律發現他當初是選擇「一次請領」所有退休金,導致政府現在無從「扣發」或「停止」他的月退俸時,法律應該設計什麼樣的替代方案,才能對其產生實質的制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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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中極為嚴謹的罰則規範!這題考驗的是對於高階退職人員參與大陸政治活動限制的細膩理解。你能夠在多個數字與條件中挑選出正確的處罰基準,顯見對法規條文的熟悉度相當扎實。

維護國家尊嚴的裁罰基準

根據兩岸條例第 9-3 條及第 91-1 條規定,曾任國防、外交、情報等關鍵機關之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若參與大陸政治慶典並有向其政權象徵(如旗、徽、歌)行禮唱頌等損及國家尊嚴的行為,法律設有嚴格的制裁。對於領有月退休金的人員,處罰包含減領或剝奪給與;而針對不支領月退休金(如一次請領退休金或尚未符合請領資格)的人員,法律則規定由原服務機關處以 2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的罰鍰。選項 (C) 正是精確對應了這項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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