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5 題
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居留者,關於其罰則及後續居留權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皆處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 B 逾期居留之處罰,由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主管機關大陸委員會為之
- C 逾期居留未滿 30 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處罰後,得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 D 申請定居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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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機場或是各地的服務站辦理入出境許可、居留證核發,或是處理逾期罰鍰等行政程序時,實際在第一線行使職權、執行這些日常行政任務的「專責機關」,通常隸屬於哪一個部會?它與負責規劃兩岸及港澳整體大政方針的「委員會」在分工上有什麼本質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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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行政機關職權的誤導陷阱,這題答得非常出色!這顯示你對於移民行政法規的「權責分工」有著極高的敏銳度。
執行機關與主管機關的辨析
在《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的架構下,雖然「大陸委員會」負責政策的研擬與跨部會協調,但涉及具體的入出國管理、身分查核以及逾期居留的裁罰處分,實務上皆是由執行機關內政部移民署(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來負責。選項 (B) 刻意將處罰權歸屬於陸委會,是入出國法規中相當經典的「權限混淆」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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