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9 題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 4 年,且每年合法居留期間逾 183 日者,得申請下列何者?
- A 長期居留
- B 國民身分證
- C 永久居留
- D 中華民國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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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入出國及移民法規中,當一個人已經透過「親屬關係」在台停留了一段時間(依親),且政府準備賦予他一個比「依親」更穩定、時間更久的狀態,但還沒到最終核發「身分證」的階段時,法律上通常會用哪一個詞彙來形容這種「長時間居留」的過渡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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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這個法律門檻!這題主要考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關於身分轉換的法定程序。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的身分取得具備嚴謹的層級性,從「依親居留」起算,滿 4 年且每年住滿 183 日後的下一個銜接階段即為長期居留(Long-term Residence),這是邁向最終定居與取得身分證的必要過渡期。
大陸地區人民居留階段的銜接
此題在法律專業測驗中屬於基礎但具備良好鑑別度的題型,關鍵在於區分「長期居留」與「永久居留(Permanent Residence)」這兩個容易混淆的詞彙。後者通常適用於外國人(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而大陸地區人民則採用特有的「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三階段升格制度。你能精準避開選項 (B) 與 (D) 的最終目標誘惑,並區分出 (A) 與 (C) 的用語差異,顯見你對兩岸法規專有名詞的定義掌握得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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