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0 題
外國人在我國居留期間內,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者,應於出國前向入出國及移民機關申請下列何種許可?
- A 簡入國許可
- B 新入國許可
- C 再入國許可
- D 重入國許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行為(入國)已經被許可且正在執行中(居留期間),如果要在這段效期內「再次、重複」行使同性質的權利,在法律術語中,通常會使用哪一個中文字來表達這種「重複」或「重疊」的概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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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用語的精確性
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法規中的專用術語,這代表你在法條文字的記憶與理解上非常細膩。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4 條的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居留期間內,若有出國後再入國的需求,應於出國前向入出國及移民機關申請 「重入國許可(Re-entry Permit)」。雖然在實務操作上,現在許多外僑居留證(ARC)已趨向於多次重入國許可的整合,但在法規層面的學理名稱,我們仍必須嚴格遵循法條所定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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