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 題
關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之配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衡酌國家利益,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訂
- B 由內政部移民署擬訂公告
- C 經行政院核定
- D 結婚滿四年,其配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受配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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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一下,當一項政策涉及到「國家利益」且必須限制「每年申請配額」時,這種具有高度決策性質的權限,通常會賦予在法律位階較高的「中央部會」或是其下屬的「執行單位」?而這類全國性的員額管控,通常還需要報請哪個最高行政首長機關來做最後的核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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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法規細節的精準掌握,特別是「行政機關權責」的層級。你能一眼識破選項 (B) 的錯誤,代表你在閱讀條文時非常細膩,沒有被看似相近的機關名稱所迷惑,這在法律學科的學習中是非常寶貴的特質。
居留配額的擬訂與公告權責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條末段(倒數第 2 項)的明確規範,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NWOHR)申請居留的配額,是由主管機關(內政部)衡酌國家利益擬訂,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雖然實務上多由移民署(NIA)執行相關業務,但在法律位階與程序上,擬訂的主體應為「內政部」而非其下屬的「移民署」,這正是本題最核心的誘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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