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 題
內政部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準用下列何規定,要求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居留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出示相關證件?
- A 行政執行法
- B 行政罰法
- C 警察職權行使法
- D 刑事訴訟法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官員在公共場所為了維護秩序,需要對民眾進行「身分查驗」或「攔停詢問」時,為了防止權力濫用並保護人權,通常會參照哪一部專門規範「查驗程序與標準」的法律來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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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執行查驗的法律依據
根據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7 條第 2 項的規定,入出國及移民署(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若要求十四歲以上在臺灣地區停留或居留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NWOHR)出示相關證件,其查證身分的程序是「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Police Power Exercise Act)**第二章的規定。這種設計是為了確保行政機關在限制人民自由或要求配合調查時,能遵循與警察執法同等的法律正當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以保障民眾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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