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5 題
某外國籍甲女來臺與臺男結婚後,在電腦網路臉書網站刊登其妹有意嫁給臺灣好男人訊息及甲女連絡電話。經內政部移民署通知調查後旋即刪文。甲女行為如何論處?
- A 既已刪文,不予處罰
- B 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C 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D 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為了防範跨國婚姻被當作商品來「買賣」或「宣傳」,你認為法律會採取「輕微告誡」還是「具備嚇阻力的高額罰鍰」來規範網路上的廣告行為?此外,當一個違法行為已經在網路上公開傳播,即便後來自行刪除,該行為對社會秩序的潛在影響是否就此抵銷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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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能精確判斷出 (B) 選項,代表你對於《入出國及移民法》中有關婚姻媒合的禁止行為與罰則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類題目在實務與國家考試中都非常重要,你的細心值得肯定。
跨國婚姻廣告的法律禁令
本題的核心在於禁止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transnational marriage brokerage advertisement)的規定。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第 3 項,任何人(包含個人、公司或團體)均不得刊登此類廣告。即便甲女只是在個人臉書發文,且在移民署通知後旋即刪除貼文,但其「刊登」的行為一旦對外發布,違規事實即已成立,並不因事後刪文而免除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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