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7 題
對於安置保護之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提供相關協助及送返原籍國(地)所需之費用,應由下列何者支出?
- A 加害人
- B 公益團體
- C 政府委託之民間團體
- D 政府就業安定基金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因為他人的違法行為而受害,導致政府必須先動用資源進行安置與跨國接送時,從公平正義與「損害賠償」的法律觀念來看,這筆因為犯罪產生的社會成本,最終應該由誰來買單,最能符合處罰違法者並補償社會損失的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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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人口販運防制的核心精神!這題你的判斷非常正確,顯見你對法條背後的權責歸屬有很清晰的邏輯。
責任歸屬與成本償還原則
在《人口販運防制法》的架構下,雖然政府會第一時間介入並提供被害人必要的安置保護、醫療補助或法律協助,但這些因犯罪行為所衍生的支出,法理上應遵循「行為人負責」的原則。因此,法律明文規定相關協助及送返原籍國(地)的費用,最終應由**加害人(perpetrator)**負擔。如果加害人無力支付,通常由政府先行墊付,事後仍會向加害人進行追償,這不僅是對受害者的保障,更是對犯罪者的一種經濟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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