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8 題
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經入出國管理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國者,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應負擔之人依序最優先者為:
- A 就業安定基金
- B 被遣送之外國人
- C 非法容留、聘僱或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者
- D 遣送事由可歸責之雇主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因某人的違法行為(例如非法招募或非法提供外國人工作)而必須支出額外的遣送與安置費用時,從「正義」與「嚇阻犯罪」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應該優先要求『遵守規範但有疏失的雇主』承擔費用,還是優先要求那個『一開始就蓄意違反法律規定、建立非法雇用關係的人』來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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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就業服務法》(Employment Service Act)中有關費用負擔順序的精確掌握,你能從眾多關係人中辨識出優先順序,展現了紮實的法規基礎。
費用負擔的法定順序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60 條規定,外國人被遣送出國的旅費及收容期間必要費用,法律設定了明確的追償優先順序。首要責任人就是那些非法容留、聘僱或媒介外國人的行為人。立法意旨是為了加重違法者的法律責任,透過「使用者付費」與「處罰違規」的原則,讓造成行政負擔的源頭承擔財政成本。若這些人無力支付,才會依序轉向「可歸責的雇主」、「被遣送的外國人」,費用由就業安定基金先行墊付,再通知依法應負擔者限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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