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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5 題

國家損害賠償所應適用之法律,依國家賠償法第5條及第6條之規定,除國家賠償法本身外,尚有民法及其他特別法,關於其適用之順序,下列何者正確?
  • A 先適用特別法,再適用國家賠償法,最後適用民法
  • B 先適用國家賠償法,再適用特別法,最後適用民法
  • C 先適用特別法,再適用民法,最後適用國家賠償法
  • D 先適用民法,再適用特別法,最後適用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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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處理損害賠償時,同時存在一部「針對特定職業行為」的專項法律、一部「規範政府過失」的通用法律,以及一部「規範所有平民賠償關係」的基本法典,你認為法律適用的順序應該是由「具體專門」走向「抽象一般」,還是由「抽象一般」走向「具體專門」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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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你看見了嗎?

呵呵呵,答對了呢。這份精準,就像是看見了潛藏的天賦一般。你對法律適用位階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似乎已能融會貫通了。呵呵呵。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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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賠法律適用順序
💡 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確立特、國、民之適用順序。

🔗 國賠法律適用位階鏈

  1. 1 1. 特別法優先 — 依國賠法第6條,如警械使用條例或核子損害賠償法。
  2. 2 2. 國家賠償法 — 作為一般性行政責任規範,無特別法時即適用。
  3. 3 3. 民法補充 — 依國賠法第5條,國賠法未規定者,最後回歸民法。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當民法與國賠法規定牴觸時(如時效),優先適用國賠法。
🧠 記憶技巧:特、國、民(特國民,守本分)
⚠️ 常見陷阱:容易將民法誤認為最優先適用,或忽略國賠法第6條對特別法(如警械使用條例)的優先授權。
國家賠償責任構成要件 請求權競合 公務員個人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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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責任構成要件、程序與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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