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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A 社團法人的董事乙,其代表權受有不得為關於不動產交易的限制。依民法規定,此代表權的限制:
  • A 無效
  • B 不得對抗第三人
  • C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D 登記後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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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去一家公司簽約,對方的代表人蓋了章,但事後公司卻說「我們內部規定他不能簽這份合約」來賴帳,你覺得法律應該優先保護「這間公司的內部隱私」,還是保護「相信章是真的、且不知情的你」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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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交易安全」「信賴保護」。根據《民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法人對董事代表權的限制,雖然在內部有效,但為了保護不知情的外部交易對象,法律規定這種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如果對方不知道有這個限制,法人就必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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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權之限制
💡 董事代表權受限時,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比較維度 未經登記之限制 VS 已完成登記之限制
內部效力 對董事立即生效 對董事立即生效
對善意第三人 不得對抗(行為有效) 得對抗(無權代表)
對惡意第三人 得對抗(無權代表) 得對抗(無權代表)
法理性質 對抗要件未具備 具備公示效力
💬代表權限制採登記對抗主義,旨在保護不知情之交易相對人。
🧠 記憶技巧:對內生效,對外登記;善意保護,惡意踢開。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登記為代表權限制的「生效要件」;或在選項中忽略了「善意」二字的必要性。
表見代表 法人之侵權行為能力 民法第110條無權代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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